深圳市、区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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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1-05-05  作者:admin  浏览量:1037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深圳科技创新发展和基础科学研究提供梯队式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圳市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是指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中设置的,通过组织评审方式,确定资助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项目。

  根据资助对象不同,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申报条件作为重要参考,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按照人才梯队建设需求,分为博士基础研究启动项目(以下称博士启动项目)、优秀青年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称优青项目)以及杰出青年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称杰青项目)三类。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指南、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实施管理监督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请和具体实施,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年度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申请指南,明确支持领域、项目数量、申请材料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依托企业。

  第七条 博士启动项目面向本市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研人员,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后备科技人才。

  申请博士启动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全职研究人员,并且承诺在项目执行期内全职在本市工作;

  (二)申请当年1 月1 日,未满32周岁,获得博士学位未满3年;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属于在站博士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实际工作期间涵盖项目执行期;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含青年项目或者青年拔尖人才)获得者,长江学者获得者(包括青年学者),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本市杰青项目、优青项目或者博士启动项目资助获得者,以及本市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获得者不得申报。

  第八条 优青项目面向本市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科研人员,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学术骨干。

  申请优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全职研究人员,并且承诺在项目执行期内全职在本市工作;

  (二)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37周岁;

  (三)具有主持承担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类项目或者课题的经历;

  (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含青年项目或者青年拔尖人才)获得者,长江学者(包括青年学者)获得者,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本市杰青项目或者优青项目资助获得者、以及在站博士后不得申报。

  第九条 杰青项目面向本市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中青年科研领军人才,旨在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学术带头人,促进其建设高水平科研梯队和创新团队。

  申请杰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全职研究人员,并且承诺在项目执行期内全职在本市工作;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2周岁;

  (三)具有主持承担国家级基础研究类项目或者课题的经历;

  (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重点人才计划获得者(青年项目或者青年拔尖人才除外),长江学者(青年学者除外)获得者,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本市杰青项目资助获得者以及在站博士后不得申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申请指南要求,择优举荐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申报,提交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按照深圳市科技项目相关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优青项目、杰青项目的申报材料真实性、项目承担单位实施条件、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评审,重点评价项目负责人以下方面:

  (一)近五年来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者成就,以及其对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提出创新思路和开展创新研究的潜力;

  (三)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和创新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四)科研诚信状况。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考察或者核查情况,按照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项目。

  拟资助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立项资助。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结果,实行分类确定资助金额。博士启动项目资助最高30万元,优青项目资助最高200万元,杰青项目资助最高400万元。资助金额和数量每年视财政资金安排和人才申报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资助计划发布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书。

  合同书应当明确资助金额、拨付期数、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和进度管理、资金使用规范、项目验收和相关责任等事项。

  博士启动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优青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杰青项目实施期限为5年。

  在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目标,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规则,并且按照要求提交年度报告、中期评价报告等文件。

  第十六条 杰青项目实施满2年、优青项目实施满1年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涉及中期评估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项目进展、成员到岗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出具中期评估综合评价结果。

  中期评估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中期评估未达到合格的,暂停拨付剩余资金,并通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整改后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评估认定为无效的,视为终止项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视为终止的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到书面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完成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并且形成处理决定后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替换。项目负责人发生工作调动,新调入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新调入单位与原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原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不一致,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原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且主动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和孳息。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项目后,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事项按照市科研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存在失信行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验收、诚信管理、信访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8号)同时废止。